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规定主要从消防安全管理着手,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严格消防设施管理、严格用火管理、严格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切实开展消防演练,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规定要求,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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