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解律师执业“三难”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化
新华社济南7月10日电(记者吴书光)针对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山东省拿出了制度化的解决办法。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山东将施行《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制度建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说,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是2015年山东省40项重点改革事项之一。截至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共有律师18878名、律师所1598家。2014年山东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96万余件,主要业务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律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规定》就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进行了规定。
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定》共有会见、阅卷等六节,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了条件、场所、内容、时间、次数、禁止性要求等。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内进行,侦查部门、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对于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验有关证件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有关证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另外,为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明确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律师有权会见在押被告人。
近年来,律师队伍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规定》明确法院对出庭律师只进行证件查验登记,原则上不进行安检,除非有特殊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统一进行安检。
关于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业务中的执业权利,《规定》也进行了细化,如,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且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明春认为,《规定》对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缓解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规定》还就律师执业权利救济、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由山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共40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办案机关”是指负责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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