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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嘴山中院规范减假案件自由裁量权

2015-07-07 09:38:2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303件石嘴山监狱报请的减刑案件。这是该院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以来受理的第一批减刑案件。该批减刑案件准予减刑290件,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书8件,不予减刑5件。开庭审理12件,其中“三类罪犯”10件,2件为检察机关有异议的案件,1件为罪犯申请调取证据的案件。

  石嘴山中院于2015年4月制定了上述规定,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自由裁量权:对有累犯、再犯或缓刑期间又犯罪的等9种情形的减刑案件可在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的基础上酌情扣减15日至一个月,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民事赔偿的罪犯,按照未缴纳罚金或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予以扣减不超过三个月的减刑幅度。在刑罚执行机关报减的基础上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再从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一律”的要求,对受理的全部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通过院门户网站和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进行公示,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在院外公告栏和罪犯服刑场所予以张贴,进行裁前公示,且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同时,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等内容充实到刑事裁定书中,对未按执行机关报请意见减刑的和是否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全部予以说明,增强文书的说理性。(尤兆林 安立莎)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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