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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中院发布“环境司法保护”绿皮书

2015-07-06 10:40:0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绿皮书后,昆明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向红接受媒体采访。

  2015年6月初,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例行两年一度的“环境司法保护”绿皮书发布,昆明两级法院的实践经验引发各方关注。

  自2008年12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后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始,昆明中院积极延伸环境案件审判职能,创新环境案件要素式审判规则,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开创环保公益诉讼新模式,宣传环境法律知识,努力实现环境司法走进民众的目标。

  审执模式的创新实践

  昆明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向红说:“仅从数据上看,2014年到2015年5月间,我们所受理的环保案件数量达到122件,已经高于此前五年受理案件数量的总和。”案件数量的倍增,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受理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和民众环保意识的提升以及社会对环境保护需求的紧迫分不开。

  2008年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爆发,反映出环保行政执法的后劲不足和制裁不力,司法介入环境保护迫在眉睫。

  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人承担较小的违法成本,却屡屡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而社会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何创新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昆明、玉溪两地法院于2008年12月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实行涉环保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审执模式,结束了长期以来环境司法权分散行使的状况,整合了审判资源。

  随即,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环境保护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2010年6月,昆明中院环保庭受理全国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由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被告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污染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一案。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

  案件的成功审理引发社会和民众高度关注,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审判也催生了相关保障体系的构建。在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的共同推动下,昆明市政府于2010年10月25日公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制度,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其他环境案件的赔偿金进入专门账户,以真正实现修复生态、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2015年4月8日,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召开年度环保执法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已结部分案件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如何用于生态修复等问题。

  2011年,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安宁市人民法院、安宁市林业局等单位在安宁市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成了占地面积200余亩的全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用于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环境公益诉讼林对提高全民支持参与环保的自觉性起到积极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

  生态修复机制的探索运用

  2015年4月2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在滇池封湖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名被告人,在宣判当日将其自愿出资购买的40万尾滇池土著鱼苗投放滇池。该案系云南首例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的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基于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投放鱼苗的行为,法院对多名被告人分别处以缓刑。

  无独有偶,在2015年年初,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3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系列案件,同样采用恢复被破坏植被的方式,会同当地森林公安,指导村民选择适宜树苗对非法开挖的林地进行补种,最终将毁林开荒后又恢复补种的360亩林地退还给相应的村小组统一管理。

  案件收到良好效果,不仅涉案的33人全部服从判决,吸取教训,还对当地群众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作用,对当地林业职能部门的工作也起到督促和告诫的警示作用。

  这都是昆明两级法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刑事审判当中的实例。法院认为,惩治的目的在于促进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对生态文明的建设,确立了“破坏者修复、损害者赔偿、法院引导监督、司法行政联动”的生态修复原则。

  昆明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滇池治理、铁腕治污的大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对那些悔罪表现好、主动赔偿环境损失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审理环境民事案件,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强调调判结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环保行政案件,依法支持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昆明铁腕治污政策的贯彻落实。

  2014年,媒体广泛报道了昆明两级法院审理的东川小江“牛奶河”环境污染案件,案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向法院自愿缴纳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49万元。

  为延伸环境审判职能,昆明两级法院会同当地司法、环保部门,进行实地巡河考察,研究后续生态修复方案。近日,经昆明中院审核同意,批准了东川区汤丹镇镇政府关于东川小江污染环境案件49万元生态修复资金的使用申请。该笔款项将用于在沿江公路沿线及面山种植冬樱花1754株,并将建立昆明市第二个“环境公益诉讼林”。

  针对新修改的民诉法和环境保护法对环保组织可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规定,2015年5月,昆明中院参加了由昆明市环保联合会与西南林大举办的座谈会,旨在掌握了解昆明市环保组织概况及其参与诉讼的能力,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减少和避免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随后,该院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等机构共同开展了对昆明市属100多家企业进行环保法知识的培训。这也开启了人民法院与环保组织面对面探讨、交流,在新形势下开展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模式。(茶莹 刘红春)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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