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记者白阳、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2日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
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什么优势?
答: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设置诉前程序提高检察监督效力
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什么要设置诉前程序?诉前程序包括哪些内容?与提起诉讼如何衔接?
答:为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
问: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使行政诉讼“民告官”的传统结构出现了“官告官”情形,怎样看待这一变化?
答:准确地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行政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依法承担着维护、实现和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那些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
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这既体现了中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项举措确保公益诉讼改革稳步推进
问:检察机关如何确保公益诉讼改革的稳步推进?
答:公益诉讼案件与民生领域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这项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一是加强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共同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二是坚持稳妥推进。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又紧紧围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建立审批制度。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四是加强指导和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评估改革试点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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