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电子卷宗系统,两级院案件管理部门将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进行扫描,录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为电子卷宗。
今后,辩护律师持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经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核对无误,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即可查阅、复制案卷电子卷宗。辩护律师在查阅、复制电子卷宗时应当签订《辩护律师查阅复制电子卷宗权利、义务告知书》。(黄泳龙 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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