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扩大认可执行台湾民事裁判范围
台湾法院和解笔录可申请认可
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两岸交往的日益密切,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4个有关台湾民事裁判在大陆认可和执行的司法解释,已不能充分满足审判实践需要。
在深入总结过去近20年涉台裁判认可等审判经验基础上,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6月3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港澳台小组办公室主任郃中林指出,两个司法解释明确,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大大扩展了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台湾地区判决和仲裁范围,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凡是和台湾民事判决效力相当的文书,尽可能“一网打尽”,都纳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更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更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便于行使诉权
郃中林强调,原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辖权。新司法解释放宽管辖权,明确不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
适度放宽案件受理条件是新司法解释的又一特点。新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只要拿着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原件,有申请书,法院就立案。立案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提供公证认证手续,或请求大陆法院向台湾法院调查取证。
新司法解释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件的诉讼程序,如果本人在法官面前直接签署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郃中林介绍说,新司法解释更加注重程序的正当性。明确规定,法院按照正当程序要求,只要收到申请人申请书,7天之内必须审查立案,立案后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申请书、立案通知等。
“新司法解释区分了裁定不予认可和裁定驳回申请两种审查结果,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郃中林进一步解释道,原司法解释只有裁定不予认可一种处理方式,而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只是因为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确认,法院只能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后当事人还可以补正材料,再次申请。新司法解释还增加了救济途径,规定受理法院作出裁定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次复议。
开发案管平台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简称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和生效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继续积极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得到更好落实。
2014年8月,最高法便完成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网上立案、办理、统计、流程管理等功能。不少高级人民法院也创建了涉台司法互助工作网络管理平台。目前,最高法正积极协调开发四级人民法院通用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管理系统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案件管理,以便于各级法院高效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这项工作有望于2015年内完成。
鉴于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内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数量较多,为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文书在途时间,最高法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办理其巡回区内(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涉台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及因自身审理案件需要请求台湾地区协助的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涉及上述案件材料的转递及办理联络,将由第一巡回法庭直接与台方联络,涉及有关巡回区省份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办理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有效提升。
孙军工说,2014年以来最高法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就两岸司法互动协议执行进行两次工作商谈,达成诸多共识,解决很多问题。“司法互助活动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惠及两岸广大普通民众,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两岸同胞普遍赞成”。(李想 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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