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有时限 效果要评估
重庆市检察院为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立规矩”
近日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为全面规范预防调查行为,重庆市检察院出台了《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规程(试行)》,规定了调查必须有时限,并对效果进行评估,以积极提升预防调查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预防部门无论是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堵漏建制建议,还是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都应该以预防调查掌握的情况为前提,可以说预防调查是开展各项预防工作的重要基础。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预防调查缺乏专门的制度性规定,各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实践中做法也不尽一致,影响了预防工作的整体效果。为此,重庆市检察院专门出台《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从原则任务、重点情形、程序期限、调查方式、跟踪制度、工作纪律等方面,对预防调查行为加以全面规范和严格约束。
《规程》重点明确了预防调查的立项条件,即规定了对“发生实职厅级干部要案,一个单位出现涉案三人以上的窝案,一个系统连续三年发生同类案件,党委、人大、政府要求检察机关对重点项目、行业系统进行专项预防,检察长及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交办的”等五种情形,应当重点进行调查,以强化预防部门任务观念,促进把预防工作“虚功做实”,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规程》,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应按照立项审批、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拟写调查报告、拟制《预防职务犯罪通报》和《检察建议书》的程序进行,且一般应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及时启动,立项审批后4个月或案件生效判决后2个月内结束。
《规程》还进一步明确了预防调查的工作纪律和相应责任。据《规程》规定,预防调查人员不得干预有关单位正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不得借预防调查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私利,不得压案不报、包庇犯罪,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违反者,将视情节后果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程》要求,全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将普遍建立预防调查结果跟踪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预防职务犯罪通报》、《检察建议书》送达相关单位15日内,检察机关应主动了解整改情况,并在收到反馈意见2个月内实施效果评估。“此举将有助于促进预防检察建议落实,进一步提升预防调查质效和司法公信力。”重庆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满宁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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