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法院于5月25日至6月26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毒品犯罪案件专项审判月”活动,从6月19日至6月26日开展了集中宣传周活动。6月25日,四川省高院通报了自去年“6.26”以来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自去年“6.26”以来,四川全省法院一审共受理毒品案件6714件9539人,审结5888件7990人。
四川省高院25日还发布了今年第三期案例指导,将两起涉毒犯罪案件收入其中,共全省法院审判参考。
四川省一年7990人因毒品犯罪获刑
自去年“6.26”以来,四川全省法院一审共受理毒品案件6714件9539人,审结5888件7990人。
其中,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4926件7440人,审结4297件6176人;受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550件607人,审结494件535人;受理容留他人吸毒1166件1337人,审结1036件1177人,受理其他涉毒品案件72件155人,审结61件102人。
外国人走私毒品入境案件不断增加
四川省高院通过对审判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我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案件不断上升,案件数、被告人人数逐年递增。2013年6月到2014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384件7496人,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为5888件7990人,同比上升9.36%、6.59%。
此外,涉案人数不断增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且合成毒品犯罪滥用问题日益严重,毒品类型呈现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交织的复杂局面。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惩罚,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和多样化。在成都地区,零星、少量贩毒增多,毒品交易呈现“小包散卖”趋势,且交易地点远离都市,联系方式更为隐秘,侦破难度更大。
此外,毒品再犯占有较大比例,重操旧业的现象在毒品犯罪中较多。外国人走私毒品入境案件不断增加,是近几年的明显趋势。
发挥典型案例审判指导作用
据四川省高院发布,一年来,省高院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原则,尤其是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毒枭、职业毒贩、累犯和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该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四川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
2015年,四川省高院进一步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案例,集中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辖区内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
在《凉山州毒品犯罪调研报告》《成都地区发改情况分析》等报告的基础上,省高院还将对近五年我省毒品案件审判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究。“通过研究,一方面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一方面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四川省高院还编辑了《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全省毒品案件审判的指导作用。
案例发布:
以贩养吸 认定为贩毒
裁判规则
除有证据证明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外,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地查获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福强系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先后向本县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冰毒。2013年7月17日,邹福强在马边县租住屋内拿出冰毒供自己、林某某和周某等人吸食。当日21时许,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进行搜查。邹福强拿起茶几上吸食剩余的冰毒,跳窗逃跑。民警搜出冰毒疑似物1袋和吸食冰毒使用的“壶壶”等,在雨棚上查获冰毒疑似物1袋,在楼下通道上查获冰毒疑似物2袋。9月17日,邹福强归案。
经称量,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为39.38克。经鉴定,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马边县法院判决:邹福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辩称邹福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陈某、邹某某、张某等人证言及邹福强供述,并结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在邹福强租住房处查获的冰毒39.38克系其所有。邹福强既在贩卖毒品,又在吸食毒品,系以贩养吸,应认定邹福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39.38克毒品冰毒数量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持有还是运输 以毒品数量定
裁判规则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它犯罪,对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主要取决于查获毒品的数量。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陈富金在广东佛山顺德区从一个外号为“大四川”的男子手中购得毒品。2013年11月14日,陈富金租了一辆车,将所购冰毒放在后备厢里,于16日抵达泸州。18日,陈富金在泸州某宾馆内被警方抓获。警方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74克,并从车后备厢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695.54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泸州中院一审判决:陈富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的意见,经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80.5%的毒品近700克,其数量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富金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开永丽)
·贵州监狱管理局开展“禁毒”专项教育活动
·福建莆田禁毒工作侧记
·福建宁德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侧记
·国家禁毒委:表彰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
·全民禁毒,中国在路上
·为了天下无毒的家国梦——全国禁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群像扫描
·为了天下无毒的家国梦——全国禁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群像扫描
·习近平: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福建法院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
·安徽合肥警方全力落实禁毒工作
·四川司法行政系统举行6.26国际禁毒日活动
·贵州举行“6·26”禁毒戒治成果展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