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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5年判决毒品罪犯3.8万人

2015-06-26 09:24:17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浙江5年判决毒品罪犯3.8万人

  容留吸毒快速增长手段日益隐蔽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浙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

  据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2010年至2015年5月,浙江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30902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4%,5年共判决毒品罪犯38114人。

  车内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近年来,浙江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据了解,2010年浙江法院一审审结新型毒品犯罪案件2569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62.1%;2014年审结新型毒品案件4159件,占到总数的84.4%。

  5年来,浙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仍占多数,共计21431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69.4%;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共计8352件,占总数的27.0%。

  值得关注的是,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从2010年的281件,逐年递增到2014年的1895件,今年1月至5月此类案件高达1985件。

  2012年4月至5月,康理在自己的轿车内先后容留朋友吸食毒品氯胺酮6人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办案法官指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甚至在自己的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构成此罪。

  体内藏毒运毒是重罪

  当前,毒品犯罪手段日益隐蔽,不少毒品交易采用物流快递、邮包转寄等人货分离的交易手段,毒资则通过银行ATM机或者网上银行转账,造成毒品犯罪时空上的分离。

  法院审理发现,毒品犯罪分子运毒、藏毒的载体和手段五花八门。近年来,贩毒分子常常雇佣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贫困地区人群,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贩运毒品。

  2014年1月,周慧霞在身体内藏匿毒品,从云南省西双版纳乘机飞抵杭州,在萧山机场被抓获。经放射检查和排毒治疗,当场从周慧霞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净重253.5克。周慧霞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办案法官分析,这些体内藏毒人员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对体内藏毒的危害性缺乏清醒认识,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很容易被利用,成为运毒工具。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系重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一样,最高可至死刑。

  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已从2007年的3855件5214人、2010年的4626件6661人,发展到2014年的5548件7466人,毒情严重程度不容乐观。

  崔盛钢介绍,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浙江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据介绍,5年来,浙江毒品犯罪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被告人共计6970人,重刑率为18.3%,高于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2个百分点。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罪犯人数逐年递增,从2010年的364人增至2014年的528人。此外,法院判决生效的毒品罪犯中,曾经犯罪的人员有8315人,占21.82%,其中累犯4930人。

  浙江高院与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于2015年1月联合印发《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确保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基本均衡。(记者王春 通讯员孟焕良)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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