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漳州市中院制定出台《廉政审查实施办法》,加强对全市法院拟选拔任用的干部、评先评优的单位或个人廉政审查工作。
《办法》明确了廉政审查内容,包括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信访举报、被立案调查等6种情形;规范了廉政审查意见答复,将具体审查结果分为3类12种情形;《办法》还规范了廉政审查程序,承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廉政审查征求意见函,基层法院初审应再报中院复审,提出不实审查意见的将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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