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将从6月23日起至6月26日开展第17个“举报宣传周”活动。
举报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人民群众通过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为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对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权,泉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专线、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以及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和结果的方式,建立了来信、来访、12309举报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举报体系,不断完善依法有序、及时高效的举报工作制度。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2014年至今,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共受理举报线索408件,所有线索严格按规定审查、分流、办理,对于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除了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都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鲤城、丰泽、德化、南安、安溪、永春等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奖励举报有功人员47人,发放奖励金218000元。
据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施主任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重新修订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处理、保护举报人、举报奖励、举报失实的澄清等作了更完善的规定,并且新增了不立案线索审查、举报线索不立案决定的申诉制度等内容。其中,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作了更严密、周全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且增加了预防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保护措施,包括求助制度和诉讼中作证时的特殊保护措施。求助制度是指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此外,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等保护措施。
检察机关希望,有了举报新规的保驾护航,举报者在举报职务犯罪的同时能留下姓名、联系电话,并尽可能详细地列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相关证据等,便于检察机关及时、高效、有力地查处和打击职务犯罪。(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郑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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