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之一。经统计,自2013年10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上海市青浦法院执行局已有23起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所具有的惩戒功能、威慑功能和引导功能。
一是惩戒功能。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将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部分高消费行为,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受到限制。青浦法院已有12起案件被执行人因乘飞机出行受限、银行贷款无法审批而至法院“主动”履行义务。
二是威慑功能。执行公开信息网上可全程查询被执行人信息,随着以后信用体系建设的更加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力将大大增强。通过全方位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经营、生存空间,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例如,该院有2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对外洽谈合作时,合作伙伴因发现其为被执行人,欲停止与其合作,最终迫使其履行义务。
三是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规范予以了指引,营造出“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执法氛围,改变了案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主导的模式,转变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若确实案件无法执行,也较容易得到申请执行人理解。例如,今年初以来,青浦法院已有694件的本终案件均办理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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