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6月19日电(记者徐海涛 陈诺)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案,认定被告人陈安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晏德文、孙家群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李灵、温慧君等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高乔、晏德文、孙家群等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安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陈安众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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