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是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80年8月31日政治局讨论通过。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主要应当努力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经济上,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二)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一切敌对力量和犯罪活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三)为了实现以上两方面的要求,组织上,迫切需要大量培养、发现、提拔、使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比较年轻的、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同志1980年12月25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的节录。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
《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是彭真同志1984年3月13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一要有法可依,二要依法办事。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有宪法,还要有许多法,那都要按照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一经制定,就要依法办事。民主就不能怕麻烦。
《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是1984年4月26日印发的。指出,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宣传单位,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都要在组织手续、法律程序完备后,才能公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各级党委审查同意、须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有关的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如果意见有道理,应该重新考虑人选;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提的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有出入,应该耐心说明、解释;如果多数代表或委员不同意,不要勉强要求保证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是1986年7月10日印发的。强调,全党必须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法制的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坚决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政策性的决议、决定,党内事前要经过同级党委原则批准,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干部队伍的建设。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学法懂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990年4月4日通过,共9章160条。规定,国家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还对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执法检查和制定法律同等重要》是万里同志1992年2月25日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就是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一定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所有法律的实施情况,都要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31日通过,共9章145条。规定,国家决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还对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是乔石同志1996年3月17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讲话和1997年3月14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讲话的节录。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键在于坚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就是要依法治国。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要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和我国的国情,全面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集约型经济所必需的法律体系,同时抓紧制定其他方面急需的重要法律。法律制定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江泽民同志1990年3月18日在参加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江泽民1997年2月27日在参加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的党员负责同志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同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始终注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进一步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是李鹏同志1998年4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的主要部分。强调,立法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要把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要进一步改进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特别是要增强监督的实效。要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由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84年5月31日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01年2月28日修正,共7章74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2年12月4日通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规定,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问题作出规定。
《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胡锦涛同志2004年9月15日的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
《反分裂国家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05年3月14日通过,共10条。规定,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