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检务管理行为,推动上级和本院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整合全院各部门督办工作,制定出台了《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从严治检、规范治检、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深入贯彻规范治检方针。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对照检查过程中,发现当前各部门牵头及督办的工作日益增多,但在制度上和执行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办工作效果。为此,该院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认真调研梳理、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督查工作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此《办法》,从而为全院的督办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二是系统规范督办工作事项。《办法》从制度设计上突出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办公室系统督办事项基础上拓宽督办范围,将13个部门、21项需要督办的工作纳入督办体系,对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干警遵守规章制度情况,分别明确督办部门、督办任务、督办程序和方式以及督办结果。共分15章14节114条,除总则、附则外,每一个独立的章或节都是一项督办工作,内容涵盖各项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
三是注重强化督办主体责任。《办法》本着“谁牵头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各督办部门和承办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双向责任以及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强调督办工作由相关工作的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全院督办工作联系人,各督办部门在督办工作中肩负督促、检查、核实、通报等职责,承办部门或相关领导负责具体办理和执行,确保督办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是明确规定督办执行纪律。为强化纪律意识,《办法》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干部评价,同时将督办工作与检务督察有机结合,明确各项督办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督察办公室报备。特别是对敷衍塞责、不按时办结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经督办拒不落实的部门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为督办事项高效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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