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立法规定,对于新建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要求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6月1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 《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
据介绍,截至2014年,本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38.43%,森林覆盖率为14.04%,湿地保有率为32.32%,义务植树尽责率超过80%。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建筑密度高,环境压力大,绿化发展与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绿化总体水平与建设生态型城市的目标件仍有较大差距。而立体绿化是相对于传统的地面绿地模式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绿化模式,不仅有利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减轻城市雨水排泄压力、净化城市空气、改善景观效应,而且可以实现建筑节能、缓解绿化用地矛盾,具有良好的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在本市加快发展立体绿化,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显得尤为突出。
为此, 《修正案(草案)》对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和比例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拟规定:对于新建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要求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中心城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的,也按照上述要求实施立体绿化。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陆月星介绍,上述规定中的“公共建筑”,特指工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务楼、影剧院、体育场等,不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
此外,对于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同样要求应当实施立体绿化,但前提是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在对立体绿化提出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 《修正案(草案)》 新增了三项具体管理要求:立体绿化建设阶段,要求立体绿化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在竣工验收后报送立体绿化竣工图; 立体绿化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作为养护单位,按照相关养护技术标准对立体绿化进行养护; 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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