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怀柔检察院会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制定移送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流程。怀柔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未检处、案管办的负责人、怀柔公安分局法制处、预审大队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为严格规范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提高审查起诉阶段监督质量,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就审查起诉案件的移送、受理、审查等环节进行了沟通与协调,并就检察院受理流程环节增加预审机制等问题达成四点共识:
一是明确进入预审程序审查起诉案件类型。规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三类取保候审案件进入预审程序受理流程,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未提请逮捕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押、部分犯罪嫌疑人非在押的取保候审案件。
二是明确受理取保候审案件预审程序流程。规定怀柔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取保候审案件,应在案件侦查终结期限届满前至少十个工作日移送至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签收案件后,当日移交公诉或未检部门案件预审组进行受理预审程序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案条件的,公诉、未检部门经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核实后,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院报到,同时移送涉案财物,办理接收移送起诉案件受理手续。
三是明确五类不予受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检察院不予受理: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补充关键性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予受理,建议公安机关作分案处理;不符合《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法》统一受理案件条件的。
四是规范受理程序处理结果。对于经过预审程序审查后认为符合审查起诉受理标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收案受理并接收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公诉部门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对于经预审程序审查后未达到审查起诉标准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应向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受理案件说明,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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