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利益高于天
——广西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透视
核心提示
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是关系到老百姓的官司能否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程序。近年来,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把民行监督的注意力投入到为民执法服务上,在弱势群体反映强烈的案件上下功夫,在监督案件的诉讼和执行环节上下功夫,让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们常言“法不容情”,而广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用心用情认真办理每一起弱势群体维权案件,让弱势人员感受到了检察官们的“铁血柔情”,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温度……
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同时,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农民、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案件作为民行工作的重点来抓。2014年7月自治区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全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集中力量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监督,重视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重点围绕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涉及下岗职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案件的监督,为维权力量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争取平等的诉讼权利;对于因不懂法律而维权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支持其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切实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引导、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同时要加强释法说理与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以来,全区检察机关积极为弱势群体“维权”,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各类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案件354件,为弱势群体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 建立“护弱”机制 强化保障
在广西检察院的引导下,各地民行检察部门在工作中注意密切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妇联、工会、律协、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建立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推进弱势群体维权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向困难群众伸出援助之手。
柳州、崇左、梧州、钦州等市相继与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妇联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相关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柳州市通过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协作机制,积极为申请监督的弱势群体当事人联系和争取法律援助事宜,有效维护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弱势群体当事人赞誉,有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度;崇左市通过与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处和解工作,也取得很好成效;钦州市检察院为农民工申请监督开辟“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及时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崇左市天等县检察院民行科组织人员主动到劳动监察部门、民政、工会、律师事务所、法援机构等单位去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有关情况,积极推进维护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 推进“情”“法”相融 化解纠纷
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还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倾注情感,对弱势群体给予关怀、关爱、关心,用心办案,寓情于法。既注重维护弱势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百色市检察院民行科在处理一起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某学校对申请人的儿子翻墙出学校游泳溺亡有一定的过错,未尽到及时维修倒塌学校围墙的义务,而申请人家庭在事故之后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几年来一直在为此事申诉信访,家庭生活陷入困难。考虑到申请人家庭所遭受丧子的沉重打击和目前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承办人员决定启动案件和解程序。为此,检察官多次深入隆林天生桥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用心用情讲理,依实依据说法。在检察官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当事人获得了一定补偿,一起历时2年多的申诉信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民行检察官寓情于法,运用和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纠纷,为弱势群体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3 推行“和解结案” 促进和谐
贵港市平南县某中学食堂工人李某1978年10月至2009年10月一直在该高中食堂工作。2009年10月,李某退休,该中学继续聘用其为该校的食堂工人。李某在学校工作期间,一直要求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但学校出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无奈之下,李某于2009年7月15日自行向平南县社会养老保险所缴纳了3.5275万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应由学校为其缴纳的4436.4元。事后,李某不断与学校协商,要求学校支付其所垫缴的社会基本养老金,但均被拒绝,向平南县教育局、劳动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也没有得到回应和支持。
2015年1月7日,李某向平南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申请该院督促平南县教育局履行职责。平南县检察院民行科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起案件争议数额虽小,但涉及弱势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要求承办人员认真办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立即行动,到平南县劳动监察大队、平南县社会养老保险所、平南县劳动仲裁院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证据材料,承办人认为可以直接与学校沟通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经承办人积极与学校方面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学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检察院主持下与李某进行了和解,学校自愿向李某补偿了4436.4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李某拿到补偿金激动地说:“我这点钱去哪里告状都没能得到解决,检察官们不嫌麻烦这么认真对待我的请求,不用上法庭就帮我拿到了钱,真的没想到。谢谢检察官们。”事后,平南县检察机关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沟通,建议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重视民生,为民解忧。
广西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弱势群体维权案件过程中,积极推行“和解结案”的办案方式,既能有效促成案件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获得案件双方当事人、相关单位和部门等多方的认可和好评,为法治建设增添了一笔浓重的亮色。(记者 卢建宁 通讯员 邓铁军 韦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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