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航道 护航水运发展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已于2014年12月28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号国家主席令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航道法》共7章48条,构建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是一部重要的交通专业法律。《航道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航道事业发展迈上了新的起点。
一、充分认识《航道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第一,填补了航道治理的法律缺失。《航道法》为依法治理航道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和法治航道提供了法律规范,与《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邮政法》等共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有利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交通运输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第二,有利于航道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航道法》维护社会各方依法使用航道的权益,既可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能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于促进航道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水运发展。充分发展水运,是省委、省政府为提高我省经济发展长远竞争力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航道是水运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好《航道法》,加快航道发展,有利于补齐内河水运发展短板,提升内河水运能力,加快推进湖南水运跨越式发展。
二、理解《航道法》立法亮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赋予了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只规定了航道及航道设施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没有授权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长期以来,航道管理部门对航道实施具体管理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形成“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窘境,也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相悖。此次《航道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赋予航道管理部门六项行政管理(执法)权力,分别是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责令改正权、出具行政管理意见权、监督检查及调查取证权。这些权力的赋予,明确了航道管理部门或机构作为航道执法主体的行政范围,为依法管理航道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航道部门执法力度,树立航道部门的执法权威。
二是解决了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来源问题。航道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养护投入较大,且需要长期维护、持续投入。《航道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从法律制度上明确把财政渠道作为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渠道,有助于保证航道正常维护。
三是设立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目前,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跨、临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较为突出。就我省而言,截至2014年底,全省通航河流上共建有各类拦河闸坝522座,其中建有通航设施的只有162座,而能够正常使用的仅有50座。可以说,碍航闸坝已成为了制约水运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些不符合通航标准的建筑物拆除或改建的代价巨大,有些即使拆除也难以恢复航道原本的通航条件。《航道法》设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报送航评材料而开工建设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将被责令停建、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加大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一些地方滥采滥挖河砂成风,屡禁不止,不但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交通事故频发,还危及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航道法》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并对非法采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明令禁止各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为了确保航道通航安全,《航道法》对在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禁止危害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等。
六是设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为了加强航道保护,《航道法》新设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制度,规定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原则、主体及批准公布程序等内容。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在航道之外相邻区域划定并公布一定范围,作为航道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在该范围内对建设临河建筑物以及采砂等活动、行为进行管理,满足航道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要求。
七是确定了航道部门负责航道养护的法定职责。在以前的实践中,各级航道管理部门负责对航道实施养护作业,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航标除外),只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航道法》明确地把“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养护”作为法定职责,并规定了具体职责和要求。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航道管理部门而言,《航道法》赋予的这些养护职责既是义务,也是权力。如合理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包括纸质和电子等形式)、发布航道通告等,这是航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方面只能由航道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另一方面,航道管理部门必须忠实履行这些法定职责,否则构成不作为。
三、大力宣传严格执行《航道法》
《航道法》立法时间长达20年之久,来之不易。宣传贯彻好《航道法》,是今年全省交通系统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航道法》宣传贯彻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宣传经费,联系宣传媒体,切实组织好《航道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省水运管理局决定把今年定为《航道法》“学习年”,并组织开展6月《航道法》“宣传月”活动,在港口、码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航道执法管理人员进行《航道法》全覆盖培训,印制《航道法》宣传资料,组织航道执法人员在各单位辖区内广泛宣传,送法上门。目前,全省水运系统已经掀起了《航道法》的学习热潮。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依法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投入。《航道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事权范围内的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养护发展和管理实际需要,加快测算所需资金,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应资金。
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让《航道法》落地生根。《航道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航道人多年的期盼和夙愿,如何实现良法善用,对全省航道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我们应当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全力护法,当好《航道法》施行的先行兵,对航道违法行为敢于亮剑,依法严厉查处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保护航道资源,彰显法律威严。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好一支高素质航道行政执法队伍是履行《航道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保证。全省航道管理机构要认真对照《航道法》的要求,清理各项航道管理文件和制度,配置必要的执法工具和设备,抓紧研究《航道法》在我省施行的有关细化规定,确保《航道法》顺利实施。(湖南省水运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钱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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