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制定出台《舟山市检察机关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实施细则(试行)》,立足舟山检察规范司法实际,明确监督权责、突出监督内容、注重监督实效,实现对司法办案的全程留痕、动态监督和跟踪问责,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监督主体和职责突出分层制约,实现监督系统化。检察长对内部监督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细化监督措施,形成内部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具体强化五类主体的监督责任:一是业务部门的自我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任检察官切实加强办案活动管理和案件审查把关;二是业务部门、综合保障部门之间的实时同步监督;三是市、县(区)两级院对口业务部门之间的上下监督;四是案管部门的全程动态监督,做好日常流程监控、定期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五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及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监督对象和内容突出重点规范,实现监督全面化。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把关、适用法律以及遵守办案程序、执行检规检纪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的目标对象。具体监督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办案的实体结果及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二是司法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遵守上级检察院和本院制定的有关廉洁自律、文明司法等检察纪律、制度的规定。对以上内容的监督,主要通过案件承办人或相关人员提出规范办案建议的形式进行,规范办案建议制发前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被监督部门必须及时整改,对监督内容中争议部分可申请复查或逐级提请检察长进行决定。
追责程序和方式突出多样实效,实现监督刚性化。针对以往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部门协调配合多,相互监督制约少,缺少刚性约束机制的问题,明确谁把关谁负责、监督争议须检察长决定的原则,通过以制发规范办案建议书代替口头提醒、严控核查整改期限、每季度进行工作情况分析等方式进行落实。同时,对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司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报告的”、“拒不接受监督,未及时整改司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司法办案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等三类情形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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