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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缘何禁而不绝

2015-06-09 10:51  来源:山西日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2007年8月,我国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其中专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禁止就业歧视。为了消除就业歧视,国家层面可谓三令五申,然而现实中从性别歧视、健康歧视、地域歧视到“以校取人”,再到各种隐性歧视,就业歧视依然屡见不鲜。

  性别歧视是重灾区

  近年来,招聘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要求本地户籍”“优先考虑男性”“仅限985、211高校毕业生”等限制,如同一道道门槛,把很多人拒之门外。除了这些常见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外,在一些另类招聘中甚至还有身高、相貌、属相、血型、酒量等要求,虽然形式各异,但其本质都属于就业歧视。

  在众多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最为普遍。去年10月,半月谈网曾围绕就业歧视问题发起网络调查,“性别”排在“学历”“户籍”等选项之前,位列第一。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一项调查也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有80.2%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笔试、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和“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的现象,还有52.9%的男性也承认,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上述现象。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被访女性平均受到性别歧视的次数达到了17次。

  想说维权不容易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有就业性别歧视,歧视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取证、诉讼等维权成本过高,使得绝大多数女性都选择了沉默和放弃。调查显示,49.8%的女性认为“很多歧视是隐性的,并非直截了当说不要女生,没有维权证据”。22.4%的女性认为,“维权成本高,有时间折腾不如找下一份工作”。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有关就业歧视的案例不过十多件。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就是去年的黄蓉案。

  2014年6月,河南某高校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在网上看到杭州西湖区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文案的消息,便投递了简历。然而简历投出之后却石沉大海。黄蓉打听后得知,该岗位只招男生。黄蓉以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被侵犯为由,起诉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学校侵犯了黄蓉平等就业的权利,构成就业歧视,判决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小楠指出,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导致黄蓉案中“赔偿金额太少”,“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受害人得不偿失,相当于在变相鼓励用人单位违法”。

  制度和观念都要跟上

  性别歧视虽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却一直备受关注。

  今年省政协会议上,民建山西省委就有一项提案指出,应制订相关政策,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针对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工作后一系列问题的担忧,应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两性平等就业政策,以切实保障女大学生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在应对就业歧视问题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一些国家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反就业歧视局等专门机构处理就业歧视,可以接受申诉,进行调查、调解,甚至具有准司法的权力。美国于1965年成立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就受理包括种族、性别、残疾、年龄等在内的就业歧视投诉。这些机构建立起一整套的识别、判定就业歧视的规则,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发布渠道、求职简历要求以及企业的历来表现等做出认定。(记者 杨文)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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