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检察机关怕影响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有的被监督机关对检察院的监督有抵触情绪,不接受监督、不配合监督……”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出台4年,这部决议贯彻落实得怎样?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到石家庄、廊坊、邯郸、邢台、沧州、衡水市,对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其他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检查。日前,相关报告已经出台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决议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决议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问题:一些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
建议: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
检查组发现,一些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不够,该监督而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力,对放纵犯罪、侵犯人权、司法腐败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公安机关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立案,对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标准、执法程序和刑事侦查阶段的监督还需要加大力度。监督中存在着重过程、轻效果的现象。提出监督意见多,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不够。有的案件监督准确度不够,该抗而不抗、不该抗而抗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怕引发上访而迁就当事人提起抗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导致撤回抗诉、审判机关不支持抗诉率高和监督不到位。监督中还存在盲点,对法院直接作出监外执行的案件,底数不清,监管不力。
检查组在报告中建议,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上,继续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人权案件的监督,严防冤假错案。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上,加强对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现象的监督,在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统一的“两法衔接”监督管理标准。在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二审书面审理、法院启动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案件及判处缓刑、免刑、量刑不当案件的监督。继续完善和切实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切实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研究探讨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新方法、新途径,尽快提高对民行诉讼监督的质量,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改进和加强对刑罚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对法院直接作出监外执行底数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要专项整治。
问题:一些被监督机关存在监督漏洞
建议:规范制度,科技强检,提高监督质量
报告指出,有的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过程中,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格,执法程序不规范,应该立案不立,不应该立案而立案,不能及时、主动地向检察机关提供必要的执法信息或案卷材料等现象。有的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依法办理,你抗你的,我审我的,对检察建议不能依法适用到审判活动中,也不按要求予以回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坚持得不好,有的法院不主动邀请检察长列席,许多检察长也不愿意列席。个别行政执法部门还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的现象。
报告建议,省检察院要围绕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指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规范职务犯罪侦查、侦监和公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规范化水平。要推广邢台市检察院在案件侦办、检务公开、规范办案、信息安全、技术保障、行政服务、申诉接访、内部监督等工作中,依托科技创新监督工作的经验,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侦查方式、取证方式、公诉方式特别是监督方式的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建议,向其他司法机关推广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科技强检、规范化建设的经验,以科技为支撑,提升本系统的司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问题:公检法司机关的信息交流不通畅
建议:营造有利于强化监督的外部环境
检查组发现,公、检、法、司机关的一些案件统计数据相互之间不一致,各说各话。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中,检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标准统一的监督机制,致使监管不到位。
检查组建议,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对办案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宣传力度,增进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了解,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定期向人大机关报告贯彻落实决议的情况。各级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都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情况。
问题:律师执业还存在“会见难、阅卷难”
建议:让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报告指出,某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超法定范围设立许可的问题突出,违法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条件作扩大解释,致使承办这些案件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对律师的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了律师执业权利。
报告建议,继续深化监督工作的公开,特别是要在拓展法律监督公开的广度、深度上狠下功夫,在拓宽法律监督的渠道上狠下功夫,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公开平台和网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早日全面实现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举报电话多功能的整合,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在阳光下运行。
问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不适应
建议:强化自身监督,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检查组发现,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现有检察官资格的干警中有“一不做二不休”人员,既没办理退休手续又不工作,长期占用政法编制,造成补员困难。一些新招录的检察人员,虽然法律理论基础较好,但经验少,实际工作能力差,不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为此,检查组建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健全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建设检察官队伍,完善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把好队伍素质关。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结合检察官员额制的要求,整合法律监督资源,把现有人力资源向一线倾斜,增强法律监督力量,缓解办案压力。(通讯员 韩玉军 记者 刘常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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