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总结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经验做法,指导各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掌握时机、选好地点。在化解矛盾过程中掌握“热处理”还是“冷处理”的时机。有的矛盾不马上调解就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形成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的就必须“热处理”,强调时间观念,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局面;有的家庭内部矛盾可以采用冷处理更为妥当,让家庭内部成员相互冷静一下,再调解可能会效果更好。选好地点是指有些冲突在现场发生的可以分析现场,找问题症结,边分析边化解,有的就要选择双方都认可的地点,创造一个平等的环境,让双方消除顾虑。
二是另辟蹊径,情感先行。当有些矛盾发生时,含有隐私的成分,可能不愿调解组织介入,这样我们就找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或交情的人或当事人的长辈做调解工作。这些人是当事人较信任的人,利用他们做思想工作,通过拉近与当事人距离,往往当事人容易接受,会产生比调解组织介入更好的调解效果,调解组织在“背后”发挥引导作用。
三是换位思考、将心比心。面对各说各有理的矛盾,找准切入点,平衡利益关系,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增进理解,消除隔阂。另外,自己也要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以保证作出与其身同感受的判断和调处意见,达成共识。
四是扩大空间、留有余地。对一些与经济挂钩的矛盾,我们在带着一方提出的条件和数额与另一方交换时,留下让双方讨价还价的余地和空间,不大包大揽、把话说死,这样可以找准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最后让双方都能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从心理上能够认可,达成协议。
五是情理交融,法理并举。在依法调解前提下,注入情和理,只要双方能达成共识才是调解的最终目标,对胡搅蛮缠、不讲道理的个别当事人,坚持法理并举,不仅以理服人,还要保持法律的威慑。说明其行为的不妥之处和违法性,以法施压,促成调解。
六是亲身体验、顾全大局。对一些发生伤亡引发的冲突,强调调解人员要亲身体验死难家属的心情,带着同样的悲痛心情进入化解过程,让当事人感到我们和他们的感情是一致的。也使当事人感到我们和他们一条心,促成了纠纷的调解。同时也顾全了大局帮助另一方解决不易持久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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