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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公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5-06-01 14:47:0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看看伤害孩子那些事都是咋判的

河南省法院公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为全省法院提供司法参考

  5月31日记者从河南省法院获悉,一年来,河南省法院加大维权力度,共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民事案件185081件,审理相关行政案件962件;执行案件6177件,结案5240件。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省法院发布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为全省法院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提供指导性案例。

  ①党某诉石某等人及洛阳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党某、石某等人均为洛阳某中学七年级五班同班同学。2013年6月27日中午,石某等3名学生共同对党某实施了侮辱、轻微暴力、辱骂等行为,导致党某从三楼的教室窗户跳下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等3人分别对党某承担5%、30%、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均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洛阳某中学承担20%的责任;党某自担5%的责任。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学校应加强重视,加强监管,对学生进行预防性教育,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教育管理部门应制定更加明晰的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指导原则和程序。

  ②刘某诉闫某等7人生命权纠纷案

  闫某等7人与刘某之子均系未成年人。2013年8月9日中午,8人相约结伴到沁河游泳。刘某之子不慎掉入深水区,闫某等人救助未果。当时,闫某等人带有手机,但害怕刘某让赔钱,又担心挨打,商量不报警并隐瞒事实。当晚及第二天早上,刘某到闫某等人家中寻找其子,闫某等人都未告知实情。后其老师张某发现刘某之子尸体,上述事实才被发现。法院认为,虽然闫某等人的行为不是造成刘某之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有违“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决闫某等7人的监护人分别支付刘某1万元补偿金。

  典型意义:暑期将至,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提醒孩子远离野外游泳等各种危险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做到诚实守信。

  ③张某诉张甲、王某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10月13日下午,张某由母亲钟某带领,购票进入张甲经营的气垫床内玩耍。其间,一起玩耍的王某将张某砸伤,损失共计17354.12元。义马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气垫床的经营者,张甲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已经10岁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法院遂判决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张某损失5512.06元;张甲赔偿张某损失8677.06元。

  典型意义: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④张某、王某拐骗儿童案

  为收养孩子,王某、张某在2014年8月3日晚驾摩托车行至清丰县阳邵乡某村,将张某姐姐的外孙女范某(2002年8月出生)骗至南乐县张某家中藏匿,后又将范某转移到镇上旅社。同年8月7日,清丰县公安局将张某抓获,将范某解救。清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典型意义:留守儿童与父母在时间上、空间上长期隔离,缺乏监管。一些身边的“熟人”以收养的目的进行拐骗,因未得到家长的同意,仍然构成犯罪。

  ⑤王某猥亵儿童案

  2014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见邻家7岁女童陈某在住宅楼道里独自玩耍,便将其带至家中,以擦汗为由,将手伸进陈某裤子里并摸其阴部。新乡市牧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两个共性:一是案发时被害人常常独自玩耍、独自外出,没有监护人看护;二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邻居、朋友、师生等熟人关系。所以,家长、学校一定要尽到监管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⑥王某诉樊某抚养费纠纷案

  王某系樊某的非婚生子,其母离家,下落不明。后樊某又与他人结婚生子。王某出生后不久即跟随其奶奶生活,到了适学年龄,因没户口不能入学,但樊某之妻拒绝将王某的户口入到其户口本上。无奈,王某的奶奶以王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樊某支付王某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15万元。樊某以其没有固定收入,其婚生子患有严重心脏病,医疗费用高且有外债为由,拒绝支付。法院一审判决樊某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500元。樊某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不仅要负担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对待非婚生子女也应一视同仁。

  ⑦张某诉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1年8月31日下午,年仅4岁的张某在李某开办的幼儿园内被车撞伤,在医院治疗84天,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张某24万余元。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后,幼儿园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等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⑧李某诉李甲等健康权纠纷案

  从2009年起,李某开始在李甲开办的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该培训中心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2010年7月14日,李某在舞蹈训练过程中摔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李甲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应自负30%的责任。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当前,许多家长热衷于给孩子报各种各样的兴趣班、特长班,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针对孩子的各种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但对其监管存在漏洞。本案提醒,父母在将孩子送到社会培训机构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机构的情况;还要实地走访,查看教学设施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⑨牛某等3人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2009年,李某与其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牛某等人归其妻抚养,李某从2012年到2025年每年付给3子女抚养费2.5万美元。因李某未及时支付抚养费,牛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某称抚养费支付至3原告18周岁即可,超过18周岁后,不应再支付。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与其妻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支持提出缩短原约定支付期限的主张,遂判决李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典型意义: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承诺支付子女较长期限和较高标准的抚养费,但离婚后再提起诉讼意图撤销原承诺。本案中,法院正确把握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界限,准确认定当事人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维护了儿童合法权益。

  ⑩倪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倪某的父母李某与高某于2002年5月31日调解离婚,约定倪某由双方轮流抚养。2004年4月6日,高某起诉要求确认倪某由其抚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倪某由高某抚养,高某同意李某不给付抚养费。后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支付抚养费。鹤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某给付倪某2014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424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倪某抚养费350元,至倪某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李某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父母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子女以生活、教育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父亲或母亲给抚养费用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给出了肯定的答案。(首席记者吴倩记者井春冉通讯员赵筝刘铁良)

[责任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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