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市检察院制定出台《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规定(试行)》,从监督范围、方式、程序等多方面对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力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
一是监督范围系统化。明确检察机关主要监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或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上位法等情形进行监督,还可对怠于履行诉讼职责造成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进行监督。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同时,把握检察监督必要性原则,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事务、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已经撤销或纠正、行政相对人权利已得到救济等情形不属于监督范围。
二是监督方式多元化。明确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而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怠于履行诉讼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发出督促起诉书,确有必要的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对特殊案件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是监督程序规范化。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内部多部门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多头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况,明确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将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不履职的线索统一移交给民行部门进行管理和具体办理。明确案件办理时限,案件办理须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须经分管检察长同意或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等各项程序。检察监督意见提出后办案机关须对监督意见进行跟踪落实,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不采纳监督意见的,下级检察机关可报请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同时,民行部门要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线索移送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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