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检察院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2015-05-19  来源:吉林长安网

  2015年年初以来,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积极打造阳光检务,建立了检务公开大厅,完善了网上案件信息查询等服务,让了解和掌握案件情况变得容易,为群众营造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执法环境。只有让权力见 “阳光”,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正是秉持着这一理念,市检察院做出了实实在在的成绩。日前,市委书记高广滨作出批示说,市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做得很好,值得肯定,要不断总结检务公开先进经验,探索创新检务公开模式,促检务公开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真正把检务公开办成一个民心工程。

  做好“四个公开”切实增强公开工作实效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长春市检察院确立了检务公开工作的“四个公开”。

  公开执法依据。全面梳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参考指导案例,通过检务公开大厅、长春检察门户网等予以公开。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维护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合法权利专项检查活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对公诉、侦监类案件的案由、受案日期、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审查结果等程序性信息;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类案件的案由、受案日期、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审查结果等程序性信息,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的申请进行公开。完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制度,与市司法局就加强和改进律师保障执业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为律师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供便利。

  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积极探索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决定书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人民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公开。现在,全市两级院正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将全部在办案件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导录到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并将适时发布。

  公开为群众释法说理。加强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等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说理,做到法理并重、以理服人。批捕、公诉等部门开展了以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为重点的业务竞赛,通过竞赛,促进法律文书质量提高。加强对公开文书质量的审核把关,各部门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公开。

  搭建“四个平台”积极拓展检务公开途径

  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完善现有公开措施的基础上,对公开的方式方法进行了积极探索,搭建了“四个平台”,这“四个平台”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更是群众深入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

  完善网络平台。市检察院制定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统一完善门户网站形式和内容,新建成的门户网站将开辟以案件查询和信息反馈功能为主的门户网站网络查询系统,增加检务公开相应栏目和版面,开通检察长信箱、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网上控告举报等新功能。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还不断改革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充分运用门户网站视频、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信息发布,扩大检务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影响力。目前,南关、九台、双阳等区检察院已建设了门户网站,为深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奠定了基础。

  搭建检务公开大厅服务平台。市检察院充分利用现有的案管办公平台,建设了具有检务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接待、律师会见阅卷等职能的“一站式”服务的检务公开大厅,实现一厅多用。同时编制办事指南、检务公开手册、案件流程示意图等资料,设置综合服务热线电话,设置专人接待律师和诉讼当事人,设立专门接待诉讼当事人和律师阅卷的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案件信息,供随时查询,逐步实现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网络查询系统和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等配套机制,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南关区、九台区检察院已经率先将部分终结性法律文书在案管大厅予以公开。

  完善对外宣传平台。市检察院围绕市委政法委部署的“法治长春建设实事工程”、“万名干警下基层”、“法治建设示范单位创建”等活动,进一步推进检力下沉,扩大了检察工作影响力和透明度。由女检察官协会牵头,与中小学对接建立联系,开展法制教育进课堂活动。市院与师大附中等十多所中小学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女检察官协会的部分女检察官们被学校聘为法制辅导员。各基层检察院以派驻乡(镇)检察室为依托,将“检务”直接公开到最基层群众,同群众保持常态化联系,为群众提供举报、申诉、法律咨询等服务。

  完善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平台。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长期到检察机关上访,或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全市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邀请侦查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律师或基层组织人员等参加的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年初以来,检察机关已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活动100余人次,切实保证了检察工作的规范开展。

责任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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