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对被告人屈建、彭乐云污染环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屈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彭乐云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屈建系运输危险物资罐车的所有权人,被告人彭乐云系被告人屈建聘用的罐车驾驶员。2012年8月2日,被告人彭乐云驾驶罐车到某公司热镀锌车间,装运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进行专业处理的废水23.99吨。后罐车因水温过高出现故障,被告人屈建指示被告人彭乐云将车开回进行修理。修理期间,被告人屈建多次要求彭乐云将罐车里的废水处理掉。8月7日凌晨,被告人彭乐云将该罐车开到大足区宝顶镇倒庙村通远桥处,将23.99吨废水倒入通远桥下的河沟,该河沟通向饮用水源的化龙河,造成化龙河约1公里长河段被污染,水体呈黄褐色,倾倒点水中锌浓度超标8.44倍、锰浓度超标36.3倍、铁浓度超标157.4倍,该河段水质为劣Ⅴ类;同时,倾倒点土壤也被严重污染。
为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大足区委、区政府确定采取水库开闸放水的应急处置措施,稀释受污染河段河水,降低污染物浓度。水库损失饮用水130余万立方米,价值67万余元。
2012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彭乐云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屈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建、彭乐云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23.99吨,数量较大,致使倾倒处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作为饮用水源的化龙河出现长约1公里的污染带,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屈建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彭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曾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