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主动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在法律框架内拓展检察工作职能,近年来所办案件无一上诉抗诉,当事人无一上访信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在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上下功夫。市检察院从调解中心建立之初就积极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2011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业务受理范围和条件;之后又出台了《司法调解工作流程(试行)》,明确了对接程序,通过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调解流程。各县(市、区)检察院先后与当地司法局、法院等单位联合制定了《检调对接实施办法》,确立衔接机制。2013年两法修订后,调解中心经过深入调研,对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工作。
二是在促成案件和解上下功夫。加强内部衔接,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调解中心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业务处室相互合作共同探讨策划调解的方法步骤,积极促成案件和解。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主动和控申部门衔接配合,借力司法救助,给受害方一定的资金补偿,促成调解成功。在对外衔接上,市检察院主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使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在提升案件办理效果上下功夫。严把案件范围关、自愿申请关、程序衔接关、协助调解关和监督落实关,确保调解的案件实体合法化、程序规范化、效益最大化。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的刑事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是在加强调解跟踪回访上下功夫。建立调后跟踪回访制度,在促成当事人调解成功后就案后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关系维护等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巩固调解效果。同时,主动联系其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后续的跟踪帮教,进一步促进检民关系的和谐。在跟踪回访过程中,积极进行调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检察院司法调解工作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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