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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以审判为中心防范冤错案件

2015-05-13 16:09:5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河南省高院举办“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以审判为中心防范冤错案件

  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共同举办“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座谈会主题为“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

  2010年5月9日,商丘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河南省高院认定为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无罪释放。当年6月,河南省高院决定将5月9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在每年的这一天都要举行错案警示日座谈会,教育全省法官时刻反思、牢记惨痛教训,坚决防止错案发生。

  5月9日的座谈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以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如何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冤错案件,进行专题座谈交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说,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说,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防止庭审形式化、走过场,甚至先入为主、先定后审。要真正使控辩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辩论说理在法庭,进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只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自觉遵循司法规律,才能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最大可能避免冤假错案。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即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防止刑事审判庭审虚化、走过场现象;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建议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公诉引导侦查制度、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制度;必须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剥离开;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必须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确立法院内部权力运行以审判为中心和审判权力运行的去行政化。(谢建晓 王国武)

[责任编辑: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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