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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错案警示五年坚守防范底线

2015-05-11 14:28:12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5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两级法院百余名刑事法官现场签字,承诺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坚决杜绝冤假错案。

  商丘中院院长孙同占面色凝重地说:“我们一定牢记冤假错案带来的严重危害,时刻保持警醒……”

  与此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王新清等聚集在河南高院,与河南法院刑事法官互动交流,聚焦“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话题。

  早在2002年,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高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维持。

  2010年4月30日,被赵作海“杀害”的赵振晌回到赵楼村。面对“亡者归来”的尴尬,河南高院迅速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其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无罪释放。

  随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专程赶到商丘市柘城县登门看望赵作海,并向其鞠躬致歉。张立勇说:“这次专门代表法院向你道歉。另外,想告诉你,法院专门将你释放的那一天,当作‘错案警示日’,今后要以你的事情为警示,让错案不再发生。”

  此后,河南高院连续5年举行错案警示日座谈会,铭记错案教训,强化防范意识,并与专家学者一起探讨预防冤假错案的机制,然后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陈瑞华明确表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防范冤错案,从诉讼阶段来看,应当以法院审判为中心;从审判活动角度来看,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从审级上来看,要以第一审为中心。

  率先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每年的错案警示日,都有不同主题,也催生出河南法院的创新性举措。”一直关注河南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说。

  在2011年5月9日的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围绕“铭记错案教训,杜绝错案发生”主题,就刑事错案的危害、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问题展开研讨。河南高院根据与会人员建议,2012年4月5日率先在国内政法机关正式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建立了“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制。

  该《办法》共包括错案认定程序、错案责任主体认定、错案责任追究等六大方面。在错案责任追究方面,《办法》明确指出,适用于该省各级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群体,即便是错案责任人已经提拔升职、调离原单位、辞职、退休等,仍就予以追责。对负有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罚包括降级、撤职、开除,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

  《办法》还提出,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可经院长决定,责令下级法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同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张立勇解释说,“办错案,首先追究法院院长责任”,凡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冤假错案的,不论调整到哪个岗位,不论在岗还是离职,主审法官都要终身负责;凡是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导致错案的,都要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张立勇称,此举旨在避免错案发生,减少错案率,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遵循的是有错必纠、罚当其过的原则,主要针对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错案追责。

  樊崇义称,此举引起了政法界的关注。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了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河南高院据此对《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而在陈瑞华看来,不只是河南发生冤假错案,但像河南高院这样真正反思问题,真正进行制度建设,真正进行改革创新,真正铭刻警示,是令人敬佩和尊重的。

  敢负责判“疑罪从无”第一例

  “如果不是专家学者建言献策,我们也是很难下决心的。”一提起李怀亮案,河南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深有感触地说。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2013年的错案警示日前后,关注河南法院工作的专家学者就“如何把握无罪推定原则”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

  “‘疑罪从无’这个原则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就明确规定了,如果从那时真正坚持了这个原则,就不可能再出现那些冤错案件。”王新清说。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关押12年的李怀亮无罪。该案成为全国法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以来作出的第一例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无罪判决。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杜玉花13岁的女儿被强奸杀害,李怀亮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案嫌疑人抓获。

  2003年8月,叶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但几个月后就被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到处申诉。2004年8月,平顶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5个月之后,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中院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河南高院以同样的理由发回重审。

  此后,该案7年无人问津。

  汪海燕称,李怀亮案是在现有证据不足以定案的情况下,顶住重重压力,坚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折射出的是不推诿,勇于担当保护人权重任,敢于对宪法法律负责的态度。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表示,李怀亮案的无罪宣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不仅不是对犯罪的放纵,反而彰显了刑事惩治的严肃和规范;不但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依法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害人负责的态度。

  张立勇坦言,在防范冤假错案上,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压力。

  李怀亮案宣判后,同年5月6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公开撰文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同年11月,最高法院在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改革首次尝试“去犯罪化标签”

  2013年12月24日上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法庭上,被告人谢某身着深青色棉袄、灰色裤子的便装,而不再是以往的“黄马甲”,不再被要求坐囚笼、戴手铐、剃光头,被告人席上还摆放了纸和笔,其身旁坐着辩护律师。

  这是河南高院在对刑事案件庭审方式进行改革中,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的首次尝试。今后的法庭审判活动中,被告人不穿囚服、对被告人不使用戒具、不对被告人设置囚笼、为被告人提供记录用纸笔、不给被告人剃光头等成为常态。

  2013年9月底,河南高院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促进庭审文明的通知》。同年12月23日,河南高院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

  在张立勇看来,穿“黄马甲”出庭受审是一种“犯罪化标签”:还未审判就已经把被告人当成有罪之人看待。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状态,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

  “在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之下,怎么能够实现裁判公正,又怎么能够不出错案呢?”张立勇表示,河南赵作海案、李怀亮案的出现,教训非常深刻。

  2014年3月12日,张立勇在全国两会期间,就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建议废除“被告人受审时坐低栅栏”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强令“剃光头”、“穿号服”、违法“加戴戒具”等问题。

  2015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修改后的“四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樊崇义认为,该意见标志着向剔除“犯罪化标签”迈出坚实一步,顺应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更加鲜明地体现出对法治精神的遵循。这一延续近30年刑事庭审模式变革始于河南法院的司法实践,最终在争议中得以逐步变成现实。

  张立勇说,为了实现庭审控辩平衡,除了不给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外,河南法院还尝试和公安局、检察院沟通,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可随时沟通,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改变之前的庭审“四方格局”。

  应该尽快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路径。但是,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

  樊崇义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前提下,诉讼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

  “反思我们的刑事审判,庭审虚化是一个大问题,庭审走过场现象很普遍,甚至可以说是表演化。由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远远没有落实,刑事法官长期以来形成了依赖侦查卷宗和笔录的办案习惯,开庭时通过宣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认为,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核心程序,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途径,是把守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审判为中心”首先就应该是“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

  “‘以审判为中心’应尽快实现。”王新清认为,法院应用好两件“利器”,一个是排除非法证据,一个是疑罪从无判定。这两个“利器”用好了,就能够防范冤假错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铭认为,刑事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没有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律师职责就是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也最了解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认为,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背后都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改变以往“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和做法,更加注重依法制约,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出发,真正做到依法居中裁判。

  张立勇认为,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进程中,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重视,对存疑的证据进行核实。(记者张亮赵红旗)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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