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牵涉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改革的难度也大,这项工作关系到被告人基本权利,关系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人民法院必须以非凡的勇气和魄力,大胆探索,加强协调,积极参与到改革进程中来,为建立高效规范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而不懈努力。
当前,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较为混乱,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涉案财物没有得到合理处置,该追缴的没有追缴,该返还的没有返还,引发了不少纠纷,成为刑事司法中的软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层面吹响了规范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改革号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这一问题作了细化。查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形成规范有序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分析当前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规定不健全,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法规众多,但缺乏系统性,有的还存在明显矛盾。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是申请国家机关追缴,还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清楚。再如关于无人认领财产的公告时间,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为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规定为三个月。此外,刑法对涉案财物规定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四种处理方式,但这四种处理方式的关系并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执法、司法不规范,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涉案财物并不向法院移送,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交查封、扣押机关根据判决内容执行,导致法院审查认定相关事实只能通过查阅照片和清单的方式进行。
这些问题的背后体现出来的是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悖的陈旧观念。一是重人身轻财产的价值观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甚至律师都把人身权利视为诉讼的终极目标,对财产权利的处置被放到次要地位。在这种价值排序的影响下,必然导致涉案财物被视为查明犯罪事实的工具和线索,没有其独立的价值。对于涉案财物处置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往往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定罪与量刑面前显得微不足道。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习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最终处理结果正确,程序上出现一些偏差无关紧要,不影响大局。体现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就是只要定案没有问题,罪名正确,量刑在幅度之内,则如何扣押、冻结财物都是个过场,认为只要有助于追赃到案,使用何种手段在所不问,很容易发生超范围违规、违法扣押、冻结刑事涉案财物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这些陈旧的观念成为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影响了司法的效果,需要认真纠正。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是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人权的基本范围,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财产权是个人赖以维系其生命权的基础,为个人的安全和自由建立了一道物质保障,如果财产权得不到尊重,个人的生活将失去最基本的保障,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将成为空谈。因此,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保障人权的必要要求。其次,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来自于公正规范的司法行为,当前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较为混乱,有些财产尚未判断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就被查封、扣押;有些应当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未作出处理,无人问津。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比比皆是,司法机关未予规范,当事人也摸不着头脑,老百姓更无所适从,加之借机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更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修复和重塑刑事诉讼司法公信力,必须有效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再次,规范涉案财物处理是查明案情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造成何种损失、情节是否严重等。在个别情况下,查清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如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案件,被告人获得的犯罪所得直接决定着其量刑幅度。还有一些案件,犯罪工具的处理情况对认定被告人是否作案有重要证据价值,只有及时、全面查明这些情况,才能准确定罪量刑,防止出现错判误判。
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工作既需要公、检、法之间形成规范有序的涉案财物处理外部环境,又需要法院自身在刑事审判中改善工作质量。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出台统一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法律法规,目前“两办”的文件对涉案财物处置作出原则性规定,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环节的涉案财物处理作出规定,对财物的流转、保管、返还和没收、继续追缴等问题予以明确。二是要建立与案件同步移送涉案财物的制度。借鉴公、检、法机关之间对案件材料及证据的交接机制,建立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制度,做到案件走到哪里,涉案财物就流转到哪里。对于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接收方可以拒绝受理案件。三是剥离司法机关业务经费与追赃款额的关系。改革司法机关经费调拨制度,使司法机关的追赃额度与其所得财产经费额彻底分离,对赃款、赃物,除按规定发还被害人以外,应一律上缴国库。同时国家财政要对办案部门的业务经费给予充足保障,督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追赃,确保追缴赃款、赃物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法院自身更要注意做好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判决工作。一要在庭审中增设独立的涉案财物调查环节,查明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法庭调查应当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财物涉及多名被害人的,还应当对各被害人的财物进行区分。二要引入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调查和处理财物之前,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需要处理的涉案财物信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通知参加庭审、进行听证、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核实财物的真实权利归属。三要准确把握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与返还的关系。追缴与责令退赔是程序性措施,没收和返还被害人则为实体性处理措施。对于犯罪所得,可以通过追缴的方式对犯罪所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后的财物只是处于国家机关的暂时管理之下,待作出生效裁判后再做处理。可以通过责令退赔方式解决的,可以责令被告人退赔。对于追缴在案的财物,经审理查明确实属于被害人的,可以判决返还被害人。如果系违禁品则应当予以没收。四要在判决书中专项说明涉案财物的处理,凡是有在案财物的案件,判决中均应对财物的处理作出说明,不得出现漏判、漏项等情况。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牵涉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改革的难度也大,这项工作关系到被告人基本权利,关系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人民法院必须以非凡的勇气和魄力,大胆探索,加强协调,积极参与到改革进程中来,为建立高效规范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而不懈努力。(刘志高 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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