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证明体系,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公诉与未检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审查人身辨认笔录的工作办法》。该《工作办法》共计五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了人身辨认笔录的审查对象及审查方式、原则。对人身辨认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指出审查人身辨认笔录应当遵循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强调了人身辨认笔录的审查重点。将人身辨认笔录的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其中,程序审查又分为实质性程序审查和非实质性程序审查。明确列明了各类性质审查的内容及重点,并规定了人身辨认笔录存在瑕疵的处理办法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四种情形。
三是明确了人身辨认笔录的审查处理内容。审查处理的结果包括排除适用、补强适用、组织重新辨认。重点明确了补强适用的条件以及重新辨认的条件。规定辨认笔录无法补强的,可组织重新辨认,如不符合重新辨认的条件,则应当排除适用。
四是规范了人身辨认笔录的审查处理程序。规定了重新辨认的启动程序、检察机关辨认的启动程序,明确了重新辨认的主持人员及对于瑕疵辨认笔录补强适用的方式。同时规定了退回公安机关组织重新辨认的后续程序、以及辨认人、组织辨认人员的追责程序。
目前我国有关辨认笔录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该《工作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昌平检察院在审查人身辨认笔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辨认规范性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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