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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调整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

2015-05-06 15:02:4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

标的额3亿以上 可到四川省高院立案

  对民商事案件进行诉讼的市民需注意,四川省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有所调整。记者5月5日获悉,根据最高法院《调整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省高院管辖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我省各中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此标准从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标准,如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省高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各中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最高法院同时发出的通知还指出,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通知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记者了解到,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此次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并不涉及。

  延伸阅读>>>

  各地高院中院管辖标的额不同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案件,所辖中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院管辖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院管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开永丽)

[责任编辑: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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