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山:指导办理千余件案件无差错
“贾主任,我是藁城市检察院的小张,有个毒品案的量刑问题,我想请教请教您……”
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全国模范检察官、人称“贾大拿”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贾玉山几乎每天都会接到石家庄各基层检察院打来的咨询电话。
正义的天平容不得丝毫偏差。自参加工作第一天起,贾玉山几乎把所有的业余时间都用在了研习法律上,常常会因寻找一个法律依据而跑遍整个省会的图书馆。27年的日积月累,使贾玉山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成为石家庄市检察院独当一面的业务尖子、专家型的检察官。他向基层院承诺:“凡在办案中遇到疑难问题需要我帮助解答的,可随时打电话给我,保证有求必应,有问必答。”
2009年3月,井陉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票据诈骗案时,因犯罪嫌疑人刘某等4人拒不交代假承兑汇票的来源,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刘某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检察院内部意见不一。该案承办人向贾玉山打电话求助。贾玉山认为虽然该假承兑汇票来源不明,但嫌疑人在无真实交易且未给付对价的前提下,取得了这张承兑汇票,利用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并占有了贴现款,犯罪事实存在,认定刘某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起诉。最终,刘某等4人得到了应有的制裁。像这样,在石家庄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办案综合指导工作8年间,经贾玉山指导办理的千余件案件无一差错。
维护公平正义,需要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精雕细琢,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2010年,在办理某基层院提请抗诉的“蔺某等5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时,细心的贾玉山发现,被告人蔺某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法院判决的另一个“特大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中的在逃犯蔺某名字属同一个人。在比较查阅中,贾玉山又发现了一个细节,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上载明,“蔺某曾非法销售给被告人郝某4吨多炸药”,而该基层检察院起诉书中却漏掉了这一犯罪事实。贾玉山把判决书交给该基层院,依法追究了蔺某被遗漏掉的这一犯罪事实刑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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