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提出“三个禁止”“三个一律”“七个不得”,便于全区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
“三个禁止”即禁止限制诉权,禁止另设立案条件,禁止不立不裁。“三个一律”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一律要接收诉状;对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对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一律要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七个不得”即不得为了追求结案数强行要求当事人对同一标的案件分拆起诉;不得以地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配合地方中心工作等非法定事由拒绝立案;不得对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当事人简单粗暴、拒绝立案,应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真正打得起官司;不得以影响年底结案、绩效考核、进行案件实体审理或执行结果评估为由拖延立案;不得以案件疑难需要请示研究为由拖延立案;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借口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不得以学习、开会、休假等非正当理由拖延立案。
内蒙古高院副院长徐睿霞说:“我们专门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当事人投诉。同时要求各中、基层法院都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院立案登记改革监督电话。”(记者史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