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北京房山法院共审理涉文物犯罪案件12件,其中倒卖文物1件,盗窃文物9件,盗掘古墓葬2件。通过调研上述案件,发现涉文物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文物等级的鉴定有待规范
从房山法院审结的案件来看,文物等级鉴定机构有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市文物局、市文物研究所、区文物管理所,并不统一。由于鉴定机构的资质、级别等不同,加之现行文物鉴定机构与文物管理部门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客观性、中立性不足,其所确定的文物等级也会存在差异,在被告人对文物鉴定等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何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在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不同的文物等级鉴定时,如何采信鉴定意见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是文物价值的鉴定有待完善
从房山法院审结的案件来看,涉案文物价值的鉴定机构有市文化委员会、区文化委员会、市价格认证中心、区价格认证中心,也不尽相同。就文化委员会而言,与文物等级鉴定一样,也存在着是否客观、中立的问题,就价格认证中心而言,则存在着是否专业的问题。且当无法确定文物等级(如被盗文物未被追回)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不合理(如文物经济价值大但等级低)的,通常要按照盗窃数额定罪量刑。此时,涉案文物的鉴定价值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为确保刑罚适用的公正,文物价值鉴定机构的确定也有待进一步统一和完善。
三是犯罪既未遂标准有待明确
涉文物犯罪案件的既未遂标准目前存在争议,导致量刑差异悬殊。以盗窃为例,按照通常的盗窃普通财物来认定,既遂需要以被盗物脱离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的的控制为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人虽然未实际盗取到文物,在其盗掘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相关文物的历史、艺术等价值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未遂来定罪量刑,则显然罪责刑不相适应。因此,涉文物犯罪案件的既未遂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
四是文物的追缴发还有待统一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所作判决对被盗文物的处理并不统一。从判决主文来看,有判令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的,有判令发还文化委员会的,有判令发还文物保护所的。由于发还的主体不明确、不统一,使得追回文物的流向、保管也不同。为使被盗文物得以及时追回和妥善保管,需要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和统一。
针对上述问题,房山法院建议:
一是关于文物等级鉴定、文物价值鉴定等文物专门性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具有文物等级、价值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而不宜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当然,考虑到目前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机构较少,且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二是关于涉文物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对于普通文物犯罪案件,按照相应罪名的通常既未遂标准认定,比如盗窃文物的,以盗取到文物为既遂标准。但对于盗掘不可移动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案件,如果盗掘行为已经涉及古文化遗址、故墓葬罪的文化层,损害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使未盗取到文物,也应当认定为既遂。
三是关于被盗文物的追缴发还问题,如果涉案文物有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的,应当迳行判决发还该机构,如果涉案文物没有明确管理机构的,应当判决发还辖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由其负责与法院执行机构对追回文物进行交接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