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29日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兰州市东方红广场举行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宣传活动,30余名熟悉行政审判业务的干警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并向过往群众发放了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宣传材料。
在宣传活动后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甘肃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秦卫民通报了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并就甘肃省法院为行政诉讼法实施所做准备工作进行了介绍。
据秦卫民介绍,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所关注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将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大了诉权保护力度;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还新增了起诉权保护原则,延长了起诉期限并规定了最长起诉期限,将起诉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此外,新《行政诉讼法》还建立了“越级起诉制度”,将有效防止实践中存在的“不立不裁”、导致当事人状告无门的情形。
另据悉,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精神,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干扰问题,保障行政审判依法独立公正开展。
据记者了解,《行政诉讼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现行《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回应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好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甘肃省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宣传活动29日在全省同步开展。据不完全统计,活动当日,全省三级法院共计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近2万人次。(王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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