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公众对民间借贷案件有更直观的认识,重庆市第二中院还发布了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逐步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民间借贷数量和规模日趋庞大,同时由于从事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个人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致使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日前,记者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三年来,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件,增长率达550%;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990件,增长率近50%。
注重部门配合联动
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之间借贷现象突出、以合法形式追逐非法利益现象多见、“高利贷”现象普遍、被告不应诉情况增多、民刑交织现象凸显等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大特点,为让公众对民间借贷案件有更深的认识,该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为准确认定民间借贷效力、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民间借贷案件,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实施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院通过“审务进园区”活动与万州经开区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对发现园区内企业违法借贷行为,及时予以通报,适时提出司法建议,规范企业日常管理。针对涉案金额大、当事人人数众多、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借贷案件,注重整合各方力量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惩治民间借贷相关犯罪行为。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院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应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又撤销案件或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出借人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该院借助报刊、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官网、官方微博等新型媒体平台,采取以案说法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甄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邀请企业代表、社区群众代表等来院旁听案件,同时采取巡回审判、送法进社区等方式,面对面解答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问题,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借贷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有“三忌”
一忌贪。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超越法律底线发放“高利贷”,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遭遇诚信危机,往往是“偷鸡不着蚀把米”,自食苦果。
二忌简。民间借贷合同尽可能规范,完整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期限等借款条款、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防止日后处于维权不利的地位。
三忌不看对象。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坚决不予出借,防止民间借贷合同处于无效,违法资金被收缴,致使自己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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