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中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
超越职权应诉能力不足易致行政机关败诉
目前的行政执法存在超越法定职权、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法律理解有误、证据能力欠缺、执法显失公正、忽视程序价值、应诉能力不足、忽视司法权威性等较为普遍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正式发布的《2014年大连全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2014年大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222件,在已审结发生法律效力的446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75件,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6.82%,实体败诉率为31.78%。
报告中指出,通过梳理2014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及相关执法环节,发现该市行政执法存在超越法定职权、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法律理解有误、证据能力欠缺、执法显失公正、忽视程序价值、应诉能力不足、忽视司法权威性等较为普遍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行政机关败诉增25%
报告显示,大连市两级法院2014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222件,其中诉讼案件一审633件,二审266件,非诉执行案件2323件。2014年,该市两级法院已审结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案件446件,其中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86件,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161件,共计247件,行政机关败诉75件(包括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等),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124件。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6.82%,实体败诉率为31.78%。败诉案件数量较去年的60件增加了25%。
大连市中院副院长董立群介绍,通过梳理2014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及相关执法环节,发现该市行政执法存在一些较为普遍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报告指出,近年来,大连市先后建立了普湾新区、金州新区等多个经济功能区。同时,部分区县对所属机关的职能进行整合。在原有行政管理架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出现了无法定职权行政、适法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容易出现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在强制拆迁等一些工作中,有些区域以党委领导、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街道组织、村委会负责拆迁等形式联合执法,往往存在参与单位超越职权做出行政行为或承担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在生效判决、执行等司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个别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否定司法行为的效力。
在王某诉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中,该局在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其对司法查封效力的评估判断,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并为他人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有依法执法的意识,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董立群说。
在郭某诉某区土地房屋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该局在裁决书中缺少关于安置回迁房屋期限的内容,致使郭某迟迟未能得到回迁安置房屋;而在安某诉某区土地房屋局行政赔偿一案中,该局面对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职责,由此对安某的财产损失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董立群还介绍,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可能出现由于理解偏差或错误导致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败诉的情形。在某有限公司诉某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中,该局适用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法实施前的违法行为,明显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及从轻原则。
征收拆迁易陷恶性循环
“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科学判断采信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董立群表示,个别行政机关执法时调查取证不全面,判断和采信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也造成潜在的败诉风险。
“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还存在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问题。”董立群称,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存在着政府信息公开不充分、补偿工作不透明的情况,有时在大幅提高既定标准的基础上,拆迁人具体执行的补偿标准因被拆迁人闹访或其他原因酌情浮动,从而导致同一征收区域客观上存在不同的乃至于差距很大的补偿标准,执行尺度不一致使被拆迁人心理极度不平衡,引发了强烈不满。
而此种补偿标准的结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诱导被拆迁人因“先走的吃亏、能闹的多拿”而拒不配合征地、征收工作,形成了“不配合拆迁能取得更大的利益、为取得更大的利益而不配合拆迁”的恶性循环。
董立群还表示,近年来,行政机关提高了对程序价值的重视程度,但程序违法始终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某有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该局在受理劳动者个人申请后,未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也未就相关证据、事实向该公司调查核实,剥夺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行政一把手出庭数为零
报告指出,随着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应诉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个别行政机关仍出现了应诉行为不当、应诉能力不强等情形。
董立群举例称,在林某诉某市民政局行政给付一案中,该局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提供行政行为做出后形成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报告还指出,个别行政机关存在因管辖地域、职权范围变化等客观因素以及档案交接、保管不善等主观因素造成的档案丢失问题,致使其无法提供证据,直接导致败诉。个别行政机关存在着在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针对同一行政争议,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复议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的衔接。
董立群说,但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忽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如“只派律师出庭,不见办事人员,更不见行政首长”的现象十分普遍,大连全市范围内没有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的情况,相关负责人出庭也不多见。
董立群表示,委托律师应诉后不管不问,拒绝签收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开庭传票,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准时出庭应诉或拒绝出庭应诉,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单位内部的法制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对应诉事项相互推诿,对于法院基于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所做的行政协调工作不配合等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符合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对行政机关自身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董立群介绍称,针对行政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该市中院提出如下建议: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对权力行使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制定相应的权力实施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从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于社会民生的角度出发,更加注重合理行政,积极推行智慧执法、精细执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依法探索“裁执分离”模式,及时有效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指标全面纳入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长的行政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行政首长等关键少数人的法治意识和诉讼意识。(记者韩宇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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