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省市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北京山东已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记者4月28日从司法部获悉,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各试点省份司法厅(局)与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2014年9月4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北京、吉林等10个省(区、市)作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省份,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改革试点工作,并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2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正式印发,其中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
中央作出部署后,试点省份积极开展调研,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观摩监督活动,加强对管理干部的培训。重庆、宁夏、安徽等省(区、市)联合检察机关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对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吉林省司法厅与检察院共同协调编制部门,在省司法厅设置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处,配备5个政法专项编制,解决了工作机构问题。重庆、广西、湖北等省份也正在协调编制部门解决工作机构,明确专职人员。
据介绍,试点工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在正确把握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同时,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总结探索经验。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等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目前,北京、山东已经完成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分别选任113名和1000余名。福建、吉林正在组织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公示,预计6月份各试点省份将完成选任工作。(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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