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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启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

2015-04-27 15:23:14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在赤峰市召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在会上强调,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握好改革方向和重点,要敢于动自己的“蛋糕”,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常态,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周黎明对该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内司委、自治区司法厅有关领导,全区各盟市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局长及赤峰市人民监督员共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始创于2003年。2010年,在总结7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该项制度。2014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厅在赤峰市和通辽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两个试点地区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合作监督范围的拓展、监督案件程序的完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保障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改革,积极探索破解“谁选、选谁”、“怎么选、怎么管”、“干什么、怎么干”几个瓶颈问题。今年3月31日,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等部门专门召开会议,确定在全区全面启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选任,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人民检察分院及所辖呼市、包头、集宁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盟市人民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由盟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监督盟市人民检察(分)院和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周黎明在讲话中指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管理权限从检察机关转交至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反映了司法民主的时代要求和正当程序的法治精神,契合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周黎明强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职能新,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抓紧钻研业务,及时制定方案,严密组织选任,加强业务培训,落实管理职责,加大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解决好选任管理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为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马永胜在讲话中强调,当前,该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一要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改革,拉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距离,保证该项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权威性、实效性;二要扩展人民监督员的范围,将监督情形由原来的七种扩大至十一种;三要改革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认真解决好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科学设置复议程序,从制度上保障和强化监督的效果;四要改革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贯穿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全过程,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常态。

  马永胜要求,全区检察机关要完成好角色转换,把握工作的关联性,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要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资格的重新确认工作,共同协调选任和管理工作涉及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问题,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协助做好对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专业培训,各盟市分院要主动沟通,协助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本地区人民监督员名额分配比例和分布,健全完善筛选机制,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和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加快依法治区的步伐。(段兴宇)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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