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共受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15件,主要涉及公司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经分析,三方面原因易引发该类纠纷:一是公司股东或高管在离职、被免职后继续占有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拒不归还而导致公司运营受阻。实践中发现,公司董事、股东及高管争夺内部治理控制权,利益冲突明显。比如,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在被免职后拒不向公司返还公章、营业资料,并控制公司工程项目房产证原件,导致项目竣工验收、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手续受阻,或因延迟竣工交房而导致其向业主赔付违约金。公司因此对外支付违约金,起诉要求相关股东赔偿损失。
二是高级管理人员设立和开展同类业务。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新公司,公司以其违反了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争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为由,起诉要求高管赔偿公司商业损失。高管则认为,公司从工商登记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中显示的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而非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已实际开展的业务,仅凭两公司经营范围重合无法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原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是股东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同时控制两家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应收款项汇入股东账户名下,或者法定代表人以支付差旅费为由、或者并无合同依据私自提取公司款项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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