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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2015-04-24 08:42:3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法制日报 

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试点迎来了“检验时刻”。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带领各盟市检察长、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周黎明则引领各盟市司法局长,会聚赤峰市,探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大计;同时,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街道办事处园丁社区治保主任冯继才衣着庄重,作为赤峰市通过“体制外”选举的35名人民监督员之一,他也要赶赴会场,与来自全区的检察长、司法局长交流他的履职心得。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无党派人士、普通群众等担任监督员,监督检察权行使,重点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监督。同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进入首批试点省级检察院。2010年,自治区检察院与各市院(盟分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谁选,选谁,干什么,怎么干?”马永胜、周黎明的第一个问题开门建山。

“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多次沟通协商,共同制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方案》,在选任主体上,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局负责选任。”赤峰市检察院检察长梁晨回答。

“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上,确定了‘两好两高’标准,即群众基础好、品德品行好,高中以上文化,年龄要超过22周岁;在选人程序上,采取公告、报名、海选、初选、拟任、公示、当选等步骤。”赤峰市司法局局长宋力夫补充。

2014年10月11日,赤峰市35名人民监督员产生,2015年4月9日,通辽市28名人民监督员产生。

对此,冯继才予以确认,他就是通过海选一步一步被选上的。

“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我们严格按照‘7+4’模式,即查办职务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种情形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等四种情形。”通辽市检察院检察长布和回答了人民监督员干什么的问题。

接下来就是“怎么干”的问题。

赤峰市制定出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程序规定》,首先由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当需要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时,司法局再会同检察院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议;案件监督前,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会提前一至两天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情信息,提前听取人民监督员就评议案件提出的合理请求。

“这期间,我们检察机关要做的是保证人民监督员表决的独立性,保证其不受干扰、独立地提出意见。”梁晨说,“当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不一致时,必须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当事检察院复议一次,由该院监察委员会最终决定”。

赤峰市检察院提交的人民监督员评议的3起拟不起诉、两起拟撤案案件,经过人民监督员闭门独立评议,虽然均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但监督员们却对其中的4起案件提出了质量异议,仅1起案件“净通过”。

“这充分说明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通辽市司法局局长闫佩林说。

“人民监督员选人过程中,你们有什么困难没有?”在一旁听取发言的周黎明问。

“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应该怎样定位,它毕竟是一种行政权力,其对人民监督员行使权利的保障,是服务保障还是权利保障?”宋力夫回应,“此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效力不高,没有国家法律予以保障,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如何解决”。

冯继才则建议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着手解决人民监督员机制后勤、经费保障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迟早会影响改革的深入。”他说。

马永胜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一种探索,体现了检察机关敢于动自己“蛋糕”的政治自觉,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确保改革取得成效,使司法公正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而且还要让他们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从这一点来说,检察机关联合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运行机制中查找问题、研究解决,责无旁贷!”马永胜说。(记者 张驰)

[责任编辑:李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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