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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改革:诉权要保障 也要防止被滥用

2015-04-22 09:14:25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日报 

专家学者谈法院立案改革

诉权要保障,也要防止被滥用(对话)

  对话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计划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亚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秋红

  全国法院将从“五一”起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近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一公布,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专家学者如何看待这项重要的改革举措,记者进行了采访。

  记者:立案登记制的优点是什么?

  刘计划:从微观角度来说,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现行诉讼制度对立案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一些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对部分起诉不予受理,使得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于是涉诉信访频繁发生。但在立案登记制下,不管诉讼标的大小,也不管纠纷复杂程度,只要当事人选择诉讼渠道解决,除了依照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自然就不会成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

  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大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不得故意设置障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门槛”,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人民能够切身感受得到。

  记者:立案登记制将带来哪些变化?

  王亚新: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将会给行政诉讼带来直接的影响。今后,法院不能再以实质性审查为借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关在门外,更不能出现“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违法程序规范的现象。可以期待,法院今后对“民告官”的起诉在立案受理的环节上将会更加宽松,行政诉讼案件有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在我国得到长足发展。

  除行政诉讼外,民事诉讼也是受到立案登记制改革影响较大的领域之一。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制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和受理的因素往往较多地具有法院内部性或程序技术性的色彩。例如,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年收案量已达800多万件,这使一些“案多人少”的法院很自然地出现了通过立案审查环节人为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或者“年底不收案”等现象,引发群众对于“立案难”的抱怨。实现立案登记制后,民事诉讼立案会更容易,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会更加突出。

  记者:立案门槛降低后如何防止滥诉?

  熊秋红: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在于审查的限度。立案审查制下的审查为实质审查,而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前者在实践中演变为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时甚至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这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在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仍然需要证明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立案条件”,如当事人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这样才能获得“登记立案”。当然,法院的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证据充分与否的问题。

  保障当事人诉权与防止滥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的边界,超过该边界,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损害司法权威;不仅侵犯其他公民权益,而且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国家的法治秩序。对于这些滥用诉权的行为,需要加大惩治力度,根据情节轻重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分别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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