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景宁法院刑事审判注重宽严相济,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先后依据有关法规出台文件,建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轻微刑事案件类案处理机制、为三年以上刑期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机制,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41件,判处罪犯190人,同比分别上升7.6%和1.6%,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建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该院会同县检察院建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推行重大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庭前会议。一是明确庭前会议案件范围。涉及重大贪污、受贿、渎职类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在四人以上且一人以上明确不认罪的、公诉人建议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二是规范庭前会议启动程序。明确公诉人建议召开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召开的、人民法院决定召开的三类刑事案件启动庭前会议的各个关键环节及相应的期限管控,并规定庭前会议须于案件开庭审理二日前召开。三是明确庭前会议主要内容。要求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有无非法证据须排除要求、有无证人须出庭作证等六项内容发表各自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该制度还对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庭前会议流程、庭前会议记录归档等作了具体规定。庭前会议制度明显强化了庭审功能,庭前梳理和解决了案件程序性问题及部分实体性问题,有效保证案件不间断审理,同时有效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在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透明度,对彰显司法权威,提升法院形象起到较明显效果。
二、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类案快审机制。该院建立类案处理机制,指定三名刑事资深法官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审理小组全力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一是区别案件类型。明确将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等八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二是建立快速通道。公、检、法三家及时沟通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诉讼过程发生问题,并要求立案庭认为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当日完成立案审查并移送审理小组。审理小组当日分案,并要求承办人2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三是实行类案专审。结合八类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以及法官的审判经验,将八类案件进一步分工,要求审判小组的每位法官负责审理其中的2-3类案件,形成相对固定的类案专门审理工作机制。同时,对类案实行相对集中审理,并依法简化开庭时的讯问、证据出示、法庭辩论环节,统一轻微刑事案件判决书模板,简化裁判文书签发程序等,以提高工作效率,统一轻微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类案处理机制施行以来,全年共审理轻微刑事案件58件,每件案件庭审平均用时15分钟,其中危险驾驶罪平均审理周期3-4天,当庭宣判率100%,服判息诉率100%,审理周期同比缩短了7天,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无偿法律援助机制。该院积极争取县司法局支持,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建立无偿法律援助机制。一是明确援助对象。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认知能力较差,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或者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等情形的,经法院通知辩护,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律师。二是细化援助事项。援助律师应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担任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协助保障其他刑事诉讼权利,等等。三是加强援助保障。为援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并免收取相关费用。会同律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援助情况,总结交流援助经验,协商解决存在困难。无偿法律援助机制免费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充分发挥了律师刑事辩护作用,共同防范冤案、错案的发生。全年为25名被告人提供无偿辩护,三年以上指定辩护率达100%,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
·浙江普陀法院多举措清理执行积案显成效
·浙江:开展戒毒场所“四区分离”工作
·浙江普陀山司法局推出“法律伴游”普法模式
·浙江公安厅突出打击网络毒品犯罪
·浙江高院公布2014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浙江金华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浙江金华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浙江海宁:首次运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
·十年法治浙江建设 创新经验不断
·浙江:学法用法从“软任务”变“硬指标”
·浙江成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
·浙江召开全省法院知产审判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