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发布《关于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申请或者通过会见等方式,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的活动。
“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让我们更全面的把握案件,更客观的认定证据,更准确的评判诉讼风险,对于正确的审查起诉、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都是很好的促进。”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吴林说。
检察官与律师,看似是法庭上对立的双方,其实却又共同承担着发现案件真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任务,对立中统一、制约中合作,所以说,既是对手,又是合作者。
大兴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永华说,“说是对手,是因为检律双方在诉讼中各负其责,在维护公平正义中体现互补性,多听对手意见、建议,有益于案件办理。正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说是合作者,就是双方共同追求的是一个目标,那就是公平正义。”
在发布会现场,大兴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郭艳春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律师举证改变案件结果的例子。根据律师提供的新证据,承办人排除了对在案辨认笔录的采信,理清了案件存在的合理怀疑,最终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有效防止了错捕问题,防范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因此,只有双方认清这种本质上的检律关系,增进交流,加强合作,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杨永华说。(张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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