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司法改革要求,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迅速、及时、稳妥、有效应对重大敏感案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辽宁大连中院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重大敏感案件向党组报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案件范围及报告主体,要求合议庭对下列八类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同阶段负责向党组报告: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类刑事案件;二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三是重大职务犯罪要案;四是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五是涉及民族宗教和涉外、涉港澳台等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六是影响社会稳定或可能引发群体性、极端事件的案件;七是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八是其他具有重大敏感因素的案件。
《规定》严明了案件报告的时限,要求对于引起舆论炒作、群体上访、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口头报告,在4个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在24个小时之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对于领导机关提出明确时限要求的,在时限届满前3日报告;其他重大敏感案件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一般应在庭审前、宣判(作出处理决定)前报告,如有必要在宣判(作出处理决定)后也应报告。
《规定》严肃了案件报告的责任,强调党组在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时,不干预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原则,对应报不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该制度是大连中院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政治保障作用、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创新举措,必将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维护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发挥重要作用。(邢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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