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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中院科学规范缓刑适用发挥刑罚功能

2015-04-16 09:43:45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科学规范缓刑适用 正确发挥刑罚功能

  ——山东省德州中院关于缓刑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缓刑制度在引导罪犯悔过自新、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标准适用不统一、程序不规范、悔罪态度调查不到位、与社区矫正衔接不畅等问题,这与法律规定过于抽象、传统办案思维、部门职能限制与延伸等四个因素有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

  一、德州法院缓刑适用特点分析

  (一)缓刑适用率与全省法院基本持平

  2010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的缓刑适用率分别为:44.42%、46.37%、46.46%、47.90%、47.93%。同时期德州法院缓刑适用率分别为47.73%、47.62%、39.96%、47.92%、48.98%,与全省法院的缓刑适用率基本持平。这说明,5年来德州法院缓刑适用率与全省法院基本保持一致,未出现缓刑适用偏高的现象。

  (二)缓刑适用率增长速度变化幅度较大

  德州法院2011年至2014年的缓刑适用率增长速度分别为6.68%、-10.65%、-9.84%、21.98%。2011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缓刑适用率增长速度分别为7.65%、7.84%、8.18%、2.72%(见图一)。与全省法院稳定一致的增长趋势相比,4年来德州法院缓刑适用增长率变化幅度较大,反映出缓刑适用的不均衡和不稳定。

  (三)缓刑适用率随着轻刑犯适用缓刑率、轻刑适用率的增长而增长

  2011年至2014年,德州法院轻刑犯适用缓刑率分别为67.91%、60.08%、63.51%、62.07%;轻刑适用率分别为 70.12%、66.51%、75.45%、78.90%,与缓刑适用率呈现出平行、稳定上升的趋势,这说明轻刑案件数量增加、轻刑犯数量增多和比重加大是缓刑适用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四)缓刑适用率在常见罪名间分布不均

  从2010年至2014年7个常见罪名(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抢劫罪、盗窃罪)的缓刑适用率(见图二)统计数据显示,交通肇事罪亦是5年来缓刑适用率稳居首位,故意伤害罪、受贿罪分别位列第三,说明与其他罪名相比,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受贿罪等3个罪名是近年来缓刑适用的重点罪名。

  (五)缓刑适用地区差异化明显

  受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法官个人因素等因素影响,缓刑适用率呈现出区域差异化的趋势。2013年至2014年,与全市、全省缓刑适用率基本一致的只有两个法院,低于全市缓刑适用率的有两个法院,高于全市缓刑适用率的有7个法院。缓刑适用率最高的达80.54%,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3个百分点,而缓刑适用率最低是31.65%,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

  (六)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率变化幅度较大

  “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事司法理念。2011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为44.67%、49.16%、49.82%、54.66%,同期德州法院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率分别为 53.49%、45.46%、55%、50%,与全省法院情况相比,德州法院在未成年人缓刑适用上并不稳定,需要确定统一、科学的指导思想。

  二、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德州法院缓刑适用依法、规范且社会效果较好,但仍在适用中存在不少问题,以致影响了该项刑罚功能的发挥:

  (一)存在的问题

  1.裁判程序:缓刑适用程序有失严谨。一是缺少判前社会调查。抽查的311件缓刑案件中,98%的案件没有进行判前社会调查,未能通过走访邻居、社区居民等方式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社区评价等。二是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率较高。2013年至2014年底个别基层法院缓刑案件中有高达81.90%的案件是经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的,对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重复从轻评价,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精神。三是提交审委会案件数量过少。调研发现,基层法院缓刑适用人数占全市缓刑总人数的99.79%。其中有4个法院全年缓刑适用案件无一提交审委会决议,致使缓刑适用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大打折扣。

  2.罪名适用:过分强调赔偿到位,忽视真实悔罪的查实。在审查缓刑适用条件时,一些法官往往仅仅关注被告人是否赔偿到位,而忽视对被告人赔偿、悔罪真实性的考察。由此,适用缓刑可能会产生两种不良后果:给被告人带来“花钱买刑”的错觉;给被害人带来获取非法利益的机会,该两种后果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3.配套刑罚:罚金执行标准不统一,禁止令适用率过低。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底德州法院审理的缓刑案件中,罚金刑适用率为26.40%、禁止令适用率几乎为零。罚金刑适用呈现主、从犯之间、个案之间、地区之间不统一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化,这不仅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更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4.执行环节:与社区矫正衔接不畅,强制措施变更不规范。一是与社区矫正衔接不畅。由于编制、装备等客观因素,德州大多数县市区司法局并没有成立社区矫正科,多是由基层科替代社区矫正科行使职能。专门社区矫正部门的不成熟运作使缓刑适用的判决与社区矫正衔接不畅,致使缓刑监管无法落实。二是强制措施变更不规范。少数一审判处缓刑但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未及时对被羁押的原审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即使一审宣判后变更了强制措施,但未将相关手续送达相关机关,使原审缓刑犯的监管处于真空阶段,阻碍了二审的审判和判决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原因分析

  1.宏观角度: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首先,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了细化,但仍过于原则和抽象,加之法官个人好恶、地区因素的差异,难使缓刑适用保持统一。其次,缺少缓刑适用的程序性条文。

  2.社会环境:传统办案思维和缓刑管理的脱节。一是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与基层法院座谈时,少数法官认为缓刑对罪犯的改造力和威慑力远远不足,对缓刑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课题组认为,这反映出少数法官仍存在重刑主义办案思维,不利于缓刑的正确适用。二是缓刑监管与处罚职能的脱节。虽然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文规定,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缓刑犯的社区矫正,但对重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缓刑犯的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矫正机关没有处理违规缓刑犯的权力,公安机关没有随时管理却拥有处罚的权力,这种监管与处罚环节的分离式衔接,极易造成管而不罚、罚而不管的局面。

  3.诉讼环节:公安和检察机关部门职能化的实质延伸。由于部门职能的不同,公安和检察机关往往调取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悔罪、主观恶性不深的有利证据却关注较少。

  4.内部程序:缓刑适用有失公开,内部监督程序缺失。法官、合议庭以及分管副院长对于缓刑适用的裁量权失范,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少,这些因素都影响到了缓刑适用在全市范围的统一把握。

  三、做好缓刑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指导思想,明确缓刑适用原则

  1.依法原则。缓刑适用不仅要严格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适用禁止令的适用禁止令,督促社区矫正的落实,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规范化适用缓刑。

  2.公开原则。将缓刑放置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中,接受公众监督不仅是现代法治的需要,更是依法推进缓刑适用的重要举措。

  3.区别对待原则。对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注重刑罚威慑力;而对那些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犯罪应该宽宥待之,彰显德的教化作用。

  4.均衡原则。刑罚均衡而统一的适用是法律生命力和司法威严的生动体现。同样的犯罪行为如果因为区域经济、法官喜好不同而有所区别,不仅不利于跨区域打击犯罪,助长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也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贯彻司法公开,推进缓刑适用标准化

  一是增设缓刑听证制度。课题组认为,由合议庭组织公诉人、所在社区的辖区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组织成员、被告人家属、社区组织代表、社区居民代表、被害人代表等参加听证,听取社会各方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及理由。二是公安机关应该围绕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等犯罪嫌疑人人格证据搜查。避免采纳公诉人无证据支持的缓刑建议。三是加重辩论环节中缓刑适用的比重,适时引导公诉人、辩护人对缓刑适用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在庭前会议阶段交换证据,争取做到缓刑适用实质、形式条件皆有证据支撑,减少诉讼风险。四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委会作用,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三)细化适用条件,规制法官自由裁量

  一是建立科学的缓刑适用评价体系。明确缓刑适用的重点对象。如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犯罪数额小、被害人谅解、退赔、缴纳罚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作为缓刑适用的重点对象予以考虑。对排除条件加以明确。二是建立科学的缓刑适用导向体系。应设定缓刑罪名的最低适用标准,如对交通肇事罪危害后果、盗窃罪数额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强化国家对刑罚的主导权,避免被害人意志左右刑罚、以钱买刑、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出台规范性意见,完善缓刑考核机制

  一是建立评查长效机制。应实行自查和中院定期抽查,逐案细查,重点详查的工作方针,将“悔罪态度真诚性、赔偿和解自愿性、社区调查真实性”三性作为评查标准,保证缓刑适用案件经得起公众和历史的检验;二是建立缓刑适用月报制度。各基层法院刑庭每月月初将上月的适用缓刑案件上报至中院,中院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以此规范基层法院缓刑适用。

  (五)与矫正机构职能对接,严惩缓刑期间违法行为

  一是做好宣判后与社区矫正部门的对接工作。宣判的同时向被告人发放社区矫正的书面通知,并将判决书、社会调查报告、司法局评估调查报告回执等材料及时送达于缓刑执行机关。二是应明确缓刑监管与撤销的衔接程序,使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职能与公安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权相互衔接。

  (课题组成员:尚洪立 李文铎 厚德顺 李进生 冯世联 李 敏)

[责任编辑:都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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