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正式向外宣布鞍山市在全省率先实施立案登记制度。
发布会上首先由鞍山中院立案一庭庭长王季颖宣读《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随后鞍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荣文重点介绍了鞍山中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背景及对实施规则的解读。
据了解,今年初,鞍山中院院党组把推进立案登记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议程,积极采取措施,大胆尝试推进,广泛进行调查论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学习借鉴兄弟法院的相关经验,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具体指导下,结合鞍山地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规则》,全力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实。《规则》共有九条,核心的内容是改变过去的实质性审查为形式审查,显著的标志是对当事人交到法院的材料必须“登记”,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规则》对形式审查的内容作了界定,主要是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的基本信息和材料,与以往实质审查相比大大简化。《规则》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立案指导和释明工作,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司法程序、不理解法律规定而造成的诉累。为方便群众诉讼,对于书写诉状有困难的,规定可以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录笔录,符合起诉的,予以登记立案;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规定可以电话预约立案、网上预约立案、上门登记立案;对于登记立案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登记立案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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